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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6.20.北市法一字第9020454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規定者 外,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所稱資訊,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 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讀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法前, 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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