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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9.9.簽見
臺北市法規

  • 二、本市市民最近三年內對本市市政建設具特殊貢獻或熱心公益,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且品 德操守良好者,得被推薦參與傑出市民遴選: (一)發明或著作,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對本市市政建設確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本市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大具體績效者 。 (三)積極參與推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國民外交具有重大績效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社會表率者。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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