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2.29.北市法一字第094324995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經費請撥及辦理程序: (一)各區公所於年度開始時,通知各里辦公處擬具執行計畫表向區公所申請補助,該 執行計畫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二)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計畫,核定補助額度後,通知里辦公處開具領款收據送 區公所,憑以核撥補助費。 (三)各里辦公處需向本府公庫申請專戶存管該項經費。 (四)里辦公處依計畫項目及進度逕行招商辦理;各項工程及設施施工前、中及施工後 均應拍照存證。 (五)里辦公處辦理各項工程及購置設備,超過政府採購法所訂公告金額或本府規定金 額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本府相關採購規定辦理。 (六)里辦公處辦理各項工程及購置設備,付款時應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存放於 里辦公處,其保存年限依會計法規定辦理。 (七)前款發票或收據應記明事項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八)有關工程竣工之驗收,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購置設備係屬財產部分者,應為財產增加之登記,卸任時並列入移交。 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1.各區公所於年度開始時,通知里辦公處擬具執行計畫向區公所申請補助。 2.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計畫,審核通過並核定補助額度後,通知里辦公處開 具領款收據送區公所,憑以核撥補助經費。 3.里辦公處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內,彙整所有原始憑證正本,報區公所辦 理核銷事宜。如有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目之經費支出者,應檢附印領清冊 正本報區公所辦理核銷事宜。 會計年度終了後,里辦公處應填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區公所備查 ,並應同時張貼於里辦公處門首及里公布欄公告通知,如有節餘款應繳回區公所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 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 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除別有規定外,給付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