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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7.06.北市法一字第094311795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十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戶政機關主動改編: 一 原編門牌號碼或支號重複或順序混亂者。 二 公寓式房屋原編門牌不符現行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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