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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建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8.11.北市法三字第097320361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 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 第八條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 具委託書。 商業繼承之登記,應由合法繼承人全體聯名申請,繼承人中有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為申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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