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8.29.北市法一字第09631767800號函
中央法規
-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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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 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