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20.北市法一字第094300301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
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 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