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6.16.北市法一字第094309347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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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三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