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1.15.北市法二字第09532916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費 生活品質,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四目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市消費者保護事項,除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或中央其他法規另 有規定者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第 四 條
    本市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所稱之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 市政府各執行機關對所主管之消費場所於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營利事 業登記、簽證或核發許可證照及相關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查核前項消費場所 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一項有關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種類範圍及其最低投保金額, 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消費場所之消費者或其繼承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