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1.07.北市法二字第09532877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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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就地整建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准圖說整建完成,並應檢附完工平面圖、立視 圖各二份及各向四吋照片一份,向工務局申請核發完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