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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8.簽見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 利益之行為。

  •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 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 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補償所生之 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 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 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 有權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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