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5.29.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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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建築物全部拆除,應先建後拆,如須遷移既有住戶時,其合於國民住宅條例 之規定得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規 定辦理者,本府應於有安置拆遷戶之建築物供其遷入時,始得拆除。其二戶 以上同門牌或共有者應依戶籍及居住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