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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1.21.北市法一字第095329727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核准籌備後,應於六個月內籌備完成,如因正當理由未能如期籌備完 成並召開創立會時,得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其期 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廢止核准籌備。 經廢止核准籌備者,應於廢止核准籌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社員股金及孳息所得,扣除已 發生之費用依社員已繳股金比率退還。

  • 第十六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登記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並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 路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會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營業執照。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開業後,應於二個月內辦妥社員車輛一次領牌,如情形特殊未能如期完 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逾期廢止其核准未領牌照、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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