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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6.16.北市法一字第09431048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三 條
    本規則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 招牌廣告:指釘定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壁面帆布或市招等廣告。 二 樹立廣告:指於建築物屋頂、法定空地或公、私有空地設置之廣告牌( 塔)及充氣式廣告。 三 電子展示廣告:指電視牆及電腦顯示板或其他類似廣告。 四 張貼廣告:指以張掛、懸掛、黏貼、彩繪、噴漆或放置於地面或地上物 之各種旗幟、布條、帆布、傳單、海報、紙張或其他材質之廣告。 五 插設旗幟廣告:指插設於安全島、綠地之各種旗幟廣告。 六 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指於公車站牌或候車亭上黏貼或設置之廣告。 七 遊動廣告:指於車或船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 八 其他廣告:指前述七款以外之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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