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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2.28.北市法一字第093319178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法律性質)
    合作社稱為法人。

  • 第五十五條(合作社之解散事由)
    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社員不滿七人。 四、與他合作社合併。 五、破產。 六、解散之命令。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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