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2.28.北市法一字第09331917800號函
中央法規
- 合作社法
-
第二條(法律性質)
合作社稱為法人。
-
第五十五條(合作社之解散事由)
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社員不滿七人。 四、與他合作社合併。 五、破產。 六、解散之命令。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