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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2.23.北市法一字第094324599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 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 、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 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 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 ,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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