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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0.20.北市法一字第094318601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十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九十六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 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 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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