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7.07.北市法一字第09431008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九十五條之一
    本規則各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市政府認為有發生違反環境保 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公共利益之虞者,得禁止之。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 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第三十九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 、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左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 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