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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8.09.北市法一字第09431397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五 條
    汽車運輸業於本市設置停車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使用之土地,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規定。 二 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設置臨時性路外停車場者,應符合利 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定。 三 停車場位於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劃定之山坡地範圍內者 ,應符合山坡地等相關法令規定。 四 涉及建築行為者,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 第 八 條
    公共汽車客運業應於各營運路線之起站或終站設置停車場,其總面積按停放 車輛數計算,每輛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增加車輛時,應比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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