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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9.26.北市法一字第09431742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八十七條
    商業區內臨接寬度在七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如 自願退縮騎樓地,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而不妨礙市容觀瞻者,其退縮部分得做 為空地計算。

  • 第八十九條
    公共設施用地除市場及停車場外,應退縮三.六四公尺建築,其退縮部分得 做為空地計算。 交通用地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聯合開發者,得會同都市計畫主 管機關個案檢討,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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