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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2.21.北市法一字第09530293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 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三 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四 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五 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六 民間機構有關停車場之興建、營運所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 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之收入 。 八 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之收入。 九 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入。 十 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十一 其他收入。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八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 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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