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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6.16.北市法一字第09731490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十二 條
    本回饋經費使用方式如下: 一 各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分配之額度向 管理委員會提報下一年度回饋經費使用需求。 二 管理委員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前款審查,並研提下一年度回饋經費 使用計畫報殯葬處審核,各項回饋經費使用計畫之編列標準比照當年度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回饋經費之執行,除人事費用外,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四 各里辦公處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受領之補助費用,計畫執行完畢 後,其原始憑證送管理委員會審查,賸餘款並應繳還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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