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6.21.北市法一字第09130455700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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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為政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機關稱公庫。 中央政府之公庫稱國庫,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省政府之公庫稱省庫,以財政廳為主管機 關;市政府之公庫稱市庫,縣政府之公庫稱縣庫,各以其財政局為主管機關;不設財政局 者,以各該市、縣政府為主管機關。 與省、市、縣政府相當之地方政治機關,其公庫準用前項之規定。
- 民法繼承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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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餘遺產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 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