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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4.11.北市法一字第9020253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三 條
    本市殯葬業務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管理機 關為本市殯葬管理處。

  • 第 四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置公墓、殯儀館、火葬場、靈(納)骨堂(塔)者,應由 管理機關轉主管機關核准。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設置公墓,應備具左列文件報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設置者,應報請內政 部備查: 一、設置地點位置圖。 二、設置範圍之地籍圖。 三、配置圖說。 四、經費、概算。 五、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 六、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地籍謄本。

  • 第二十九條
    殯儀館、火葬場、靈(納)骨堂(塔)及其他喪葬設施之設置,須經省(市)主管機關核 淮;其管理辦法,由省(市)政府定之。

  • 第二十五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申請設置殯儀館、火葬場、靈(納)骨堂(塔)及其他喪葬設施,其 應備具之文件準用本條例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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