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5.14.北市法一字第902035900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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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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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戶政事務所辦理,以鄉(鎮、市、區)為管轄區域。 但轄區遼闊且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者,得增設戶政事務所,以各該戶籍登記區域為管轄區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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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前項資料,由戶政機關提供,並得酌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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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戶政機關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民應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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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 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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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