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5.14.北市法一字第90203590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 第五條
    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戶政事務所辦理,以鄉(鎮、市、區)為管轄區域。 但轄區遼闊且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者,得增設戶政事務所,以各該戶籍登記區域為管轄區 域。

  • 第十條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前項資料,由戶政機關提供,並得酌收費用。

  • 第十一條
    戶政機關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民應提供資料。

  • 第四十九條
    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 第二條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