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8.02.北市法二字第09631576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 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都市更新,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 治條例之規定。

  • 第 十八 條
    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得放寬高度限制。但其建築物各部分 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商業區內建 築物自建築基地之後面基地線規定法定後院深度之二倍範圍內,其後院深度 比不得小於零點二五,超過範圍部分,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