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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8.20.北市法二字第096316928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百四十八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 付其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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