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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1.30.北市法二字第097302185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專有部分)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 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 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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