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8.04.23.北市法二字第0983418530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條(管理、維護費用)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 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 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 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 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定之。

  • 第十二條(專有部分之權屬)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 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 有權人負擔。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