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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8.25.北市法二字第8920642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各 級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 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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