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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104.10.15.府都規字第104381604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 ,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 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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