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11.17.北市都授新字第10532099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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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 時,應依個案並考量本市未來都市發展之型態、人口結構、產業特性等因素 ,就權利變換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單元面積及其對應之土地所有權持分面積 ,訂定最小建築單元之建築物與土地總價值後定之。 前項基準之最小建築單元面積,扣除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面積後不 得小於四十六平方公尺。但本市整宅之都市更新事業,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