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22.會議記錄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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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修正發布「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 用之核准基準表」規定應辦理社區參與之後,始得提出申請核准設置使用之 案件,於本辦法實施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衡 酌情形是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