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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9.26.北市法二字第094318789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十條之一(重劃區內土地分配)
    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 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 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 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 第六十二條(土地重劃效力)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 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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