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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主計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5.7.簽見
臺北市法規

  • 十二、各機關辦理採購案,其預算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其標餘款如有必要動支,應由主 管機關以府函報請市議會各委員會同意後,始得為之。但緊急狀況下,不在此限,事 後仍須送市議會各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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