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主計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簽見
中央法規
  • 第七十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 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