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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9.12.14.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253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後,為祭祀公業法人。 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 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 之能力。 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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