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6.04.28. 臺財產署管字第10640003410號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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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 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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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