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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67.4.22.台內民字第7906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天雨時,除特殊情形,必須懸掛國旗外,應將國旗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其不在規定 升降時間內,不必舉行儀式。

  • 第十九條
    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

  • 第一百六十條(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汙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汙辱其遺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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