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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106.02.24. 台內民字第106040622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六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及殯葬設施之代售與相關資訊之備查)
    殯葬禮儀服務業得委託公司、商業代為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殯葬設施經營業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亦同。 殯葬服務業應備具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營業處所及依前項 受委託之公司、商業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受 委託之公司、商業異動時,亦同。 前項應公開資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殯葬設施經營業委託公司或商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 經營許可及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委託銷售之商品標的、服務項目及其契約。 二、受委託公司或商業之名冊、負責人、營業處所之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三、受委託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文件。 四、該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啟用文件。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 第八條
    受委託公司或商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於營業處所明 顯處公開展示下列資訊: 一、委託人、委託銷售之商品標的及服務項目。 二、殯葬設施經營業所經營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公告啟用文件。 三、殯葬禮儀服務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 文件。 四、委託銷售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契約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契約範本。 五、委託人、公司或商業處理消費申訴專責人員之姓名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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