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7.05.28. 中選法字第1073550357號函
中央法規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五十三條(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 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 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 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
第五十二條(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時間及應載明事項)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 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 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