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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107.09.10. 中選法字第107002482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四條(競選辦事處之設置)
    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設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 除主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並應將各辦事 處地址、負責人姓名,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 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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