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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8.01.09. 中選法字第108315002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選舉人之資格)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 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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