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8.12.06. 中選法字第1080027681號
中央法規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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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競選或罷免活動之禁止)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 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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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之處罰)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 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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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政黨及任何人,不得違反之事項)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不妨礙 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三條各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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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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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將選舉票及罷免票攜出場外之處罰)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 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