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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10.05.24. 院臺綜字第1100088223號
中央法規

  • 十五、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 其他公文」6種: 1.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 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 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6.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書函: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 乙、舉凡答復內容無涉准駁、解釋之簡單案情,寄送普 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 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或會勘通知單:召集會議或辦理會勘時使用 (格式如附件1)。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 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如認有 必要,可將通話紀錄作成2份,以1份送達受(發)話人 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格式如附件2)。 (4)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 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 ;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箋函或便簽: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 用(箋函作法舉例見附錄6)。 (8)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 使用。 (11)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 用。 (12)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 「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 予以支持時使用。 (16)定型化表單。 (二)前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周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 欄為原則;另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 知、傳閱、表報、資料蒐集等,得以發送電子郵遞方式處理 。


  • 十六、公文製作一般原則如下: (一)文字使用應儘量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 第8條所規定「簡、淺、明、確」之要求,其作業要求: 1.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 容主題應避免偏差、歪曲。切忌主觀、偏見。 2.清晰:文義清楚、肯定。 3.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 間內完成 5.整潔:文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 6.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文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 力求一致,同一案情的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 7.完整:對於每一文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 、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 ,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 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 (二)擬稿注意事項如下: 1.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 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 等,均應避免。 2.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如必須 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3.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 文及有關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4.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 重要者,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 5.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 抉擇,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 何辦理」等空言敷衍。 6.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 文答復。 7.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 等應改為「○○」「本」「該」等。 8.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9.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 號,俾便查考。 10.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 11.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 左至右依序排列。 12.字跡請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 蓋章。 13.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 ,力求勻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 ,以資醒目。 14.文稿有 2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 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 (三)分段要領如下: 1.「主旨」: (1)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 (2)「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2.「說明」: (1)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 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2)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標號條 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1)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 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 請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 稱。 (2)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 為附件。 4.「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 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四)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1.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 ,(一)、(二)、(三)……,1、2、3、……,(1) 、(2)、(3);但其中“()”以半型為之(格式如附 件3)。 2.內文: (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 (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 應以半形為之。


  • 十七、公文結構及作法說明如下: (一)令: 1.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 規則: (1)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例如: 甲、訂定「○○○施行細則」。 乙、修正「○○○辦法」第○條條文。 丙、廢止「○○○辦法」。 (2)多種法律之制定或廢止,同時公布時,可併入同一令文 處理;法規命令之發布,亦同。 (3)公、發布應以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方式為之, 並得於機關電子公布欄公布;必要時,並以公文分行各 機關。 2.人事命令: (1)人事命令:任免、遷調、獎懲。 (2)人事命令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 之橫行格式原則。 (二)函: 1.行政機關之一般公文以「函」為主,函的結構,採用「主 旨」、「說明」、「辦法」3段式。 2.行政規則以函檢發,多種規則同時檢發,可併入同一函內 處理;其方式以公文分行或刊(登)載政府公報或機關電 子公布欄。但應發布之行政規則,依本點 (一)1、所定 法規命令之發布程序辦理。 (三)公告: 1.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 說明)3 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應加以活用,可 用「主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2.公告分段要領: (1)「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及要求,其文字緊接 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公告刊載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 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刊(登)載 於政府公報、其他出版品或電子公布欄之公告,免蓋用 印信、免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 (2)「依據」應將公告事件之原由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 文名稱或機關來函,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有 2 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列 縮格書寫。 (3)「公告事項」(或說明)有 2項以上者,每項應冠數字 並分項條列,另列縮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 公告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改 用「說明」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 則等文件時,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不 必重複敘述。 3.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 免用3段式。 4.公告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 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 (四)其他公文: 1.書函之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函」之規定。 2.定型化表單之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 之橫行格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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