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10.05.14. 院臺綜字第110001548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章戳)
    公文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十六、公文製作一般原則如下: (一)文字使用應儘量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 第8條所規定「簡、淺、明、確」之要求,其作業要求: 1.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 容主題應避免偏差、歪曲。切忌主觀、偏見。 2.清晰:文義清楚、肯定。 3.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 間內完成 5.整潔:文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 6.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文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 力求一致,同一案情的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 7.完整:對於每一文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 、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 ,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 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 (二)擬稿注意事項如下: 1.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 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 等,均應避免。 2.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如必須 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3.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 文及有關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4.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 重要者,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 5.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 抉擇,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 何辦理」等空言敷衍。 6.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 文答復。 7.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 等應改為「○○」「本」「該」等。 8.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9.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 號,俾便查考。 10.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 11.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 左至右依序排列。 12.字跡請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 蓋章。 13.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 ,力求勻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 ,以資醒目。 14.文稿有 2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 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 (三)分段要領如下: 1.「主旨」: (1)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 (2)「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2.「說明」: (1)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 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2)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標號條 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1)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 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 請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 稱。 (2)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 為附件。 4.「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 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四)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1.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 ,(一)、(二)、(三)……,1、2、3、……,(1) 、(2)、(3);但其中“()”以半型為之(格式如附 件3)。 2.內文: (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 (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 應以半形為之。


  • 四十、蓋印及簽署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任何文件,非經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 主管判發者,不得蓋用印信。 (二)監印人員如發現原稿未經判行或有其他錯誤,應即退送補判 或更正後再蓋印。 (三)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依下列規定蓋用: 1.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考績通知書、聘 書、訴願決定書、授權狀、獎狀、褒揚令、證明書、執照 、契約書、證券、匾額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 ,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2.呈: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3.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行文蓋職 銜簽字章或職章。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4.書函、開會通知單、會勘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 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5.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 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 。 6.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 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 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 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 註代行二字。 7.會銜公文如係發布命令應蓋機關印信,其餘蓋機關首長職 銜簽字章或職章。 (四)一般公文蓋用機關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右側偏上方空白處 用印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後。 (五)公文及原稿用紙在 2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印)騎縫 章。 (六)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但有規定須蓋用印信者,依其規 定。 (七)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抄本(件)及譯本不必蓋印,但應分 別標示「抄本(件)」或「譯本」。 (八)文件經蓋印後,由監印人員在原稿加蓋監印人員章,送由發 文單位辦理發文手續。 (九)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 用印信申請表」,其格式由機關自訂,惟內容應包括申請人 簽章、蓋用印信之文別、受文者、主旨、用途、份數及蓋用 日期等項目,陳奉核定後,始予蓋用印信。 (十)監印人員應備置印信蓋用登記表,對已核定需蓋印之文件, 應予登錄並載明發文字號,申請表應妥為保存,以備查考。 機關首長交接時,印信蓋用登記表及蓋用印信申請表應隨同 印信專案移交。 (十一)監印人員對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 應核對其清單無誤後,方得於非電子交換公文蓋印,並循 發文程序作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