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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10.01.11. 院臺綜字第1100000661號
中央法規

  • 七十二、處理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辦人員辦理。 (二)國家機密之變更或解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0條第1項 規定為之。 (三)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之。 (四)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機密事 項非其管轄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 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 為之。 (五)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核定為「密」等級文書且未標示保 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如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各受文機 關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簽陳核定後逕行註銷機 密等級: 1.受文機關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原 核定機關未予處理,致機密等級無法變更或註銷。 2.未能確認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業務承受機關或原核定 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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