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09.08.24. 院臺綜字第1090098375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章戳)
    公文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二十二、簽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外收發人員收到公文或函電,除普通郵遞信件外,應先將 送件人所持之送文簿或清單逐一查對點收,並就原簿、單 ,註明收到時間蓋戳退還;如無送文簿、單,應填給送件 回單。機關如未設外收發單位者,應指定專人辦理。 (二)外收發人員收到之文件應登錄於外收文簿,其係急要文件 、機密文書、電報或附有現金、票據等者,應隨收隨送總 收文人員,其餘普通文件應依性質定時彙送。文件封套上 指定收件人姓名者,應另用送文簿登錄,並比照上述文件 性質,隨時或按時送達。 (三)來人持同文件須面洽者,應先以電話與承辦單位接洽,如 有必要再引至承辦單位,其所持文件應囑承辦單位補辦收 文手續。 (四)收件應注意封口是否完整,如有破損或拆閱痕跡,應當面 會同送件人於送文簿、單上,註明退還或拒收。 (五)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應注意傳遞交換之電子文件、儲存電子 檔、確認發文單位,及檢查附件與文件有否疏漏或被竄改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