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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08.11.14. 院臺綜字第1080037772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文字之要求)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


  • 十六、公文製作一般原則如下: (一)文字使用應儘量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第 8條所規定「簡、 淺、明、確」之要求,其作業要求: 1.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容主題應避免偏差、 歪曲。切忌主觀、偏見。 2.清晰:文義清楚、肯定。 3.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 5.整潔:文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 6.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文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力求一致,同一案情 的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 7.完整:對於每一文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立場考慮問題,與 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 種必需之文件,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 (二)擬稿注意事項如下: 1.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所有模稜空泛之詞、 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等,均應避免。 2.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如必須提供全文,應以電子 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3.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應 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4.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重要者,請以括弧加 註原文,以資對照。 5.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不得僅作層轉 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何辦理」等空言敷衍。 6.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 7.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等應改為「○○」「 本」「該」等。 8.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9.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便查考。 10.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11.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左至右依序排列。 12.字跡請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蓋章。 13.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力求勻稱,機關全 銜、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以資醒目。 14.文稿有 2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章,同時於 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 (三)分段要領如下: 1.「主旨」: (1)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2.「說明」: (1)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 時,用本段說明。 (2)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標號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 3.「辦法」: (1)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 ,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公告事項」、「核 示事項」等名稱。 (2)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4.「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 湊成2段、3段。 (四)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1.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一)、(二)、( 三)……,1、2、3、……,(1)、(2)、(3);但其中“()”以 半型為之(格式如附件3)。 2.內文: (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半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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