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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行政院 106.07.17. 院臺綜字第1060023692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文字之要求)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


  • 三十五、判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文稿之判行按分層負責之規定辦理。 (二)宜注意每一文稿之內容,各單位間文稿有無矛盾、重複或不符等情形。 (三)對陳判之文稿,應明確批示。同意發文,批示「發」;認為無繕發必要尚須考 慮者,宜作「不發」或「緩發」之批示。 (四)重要文稿之陳判,應由主辦人員或單位主管親自遞送。 (五)決行時,如有疑義,應即召集承辦人員及核稿人員研議,即時決定明確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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